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山縣恒大碳酸鈣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91441823**********
法定代表人:黃榮翔
身份證號碼:440227************
詳細地址:陽山縣城南開發區飛鳶工業區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8年5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現場檢查,經查你廠的沉淀池水位已滿,沉淀池廢水有外排,外排廢水渾濁。經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你廠外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根據《監測報告》{報告編號:(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18〕(32)號}結果顯示你廠外排廢水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26-2001)相關要求。
上述違法事實有2018年6月7日、8月1日制作《陽山縣環境環保局調查詢問筆錄》;《限期改正通知書》(陽環監限改字[2018]112號);2018年5月23日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報告編號:(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18〕(32)號};現場檢查相片資料等證據。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
2018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陽環罰告字〔2018〕4號),你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的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廠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10萬元。
限你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總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陽山支行
戶 名:陽山縣財政局
賬 號:44001761101050893445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郵政編碼:513100
聯系電話:0763-7805413
地 址:陽山縣人民防空大樓(縣武裝部南側)三樓
陽山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4日
抄送:陽城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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